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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现场搅拌砂浆最高罚3万
更新时间: 2010-3-18   来源:   点击数: 632

    日前,山东省公布《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在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山东省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同时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的服务体系,并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为确保“在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规定》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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